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試用期内辭職要賠哪部分費用?
2015-12-01 14:3雪市2: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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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簡介:

    王某于2002年8月低多20日與一私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,合亮大同約定:“合同期限為2年,試用期6個月;試用期滿,按考美答核成(chéng)績确定是否轉正和工作崗位熱綠。如果在合同期間王某提出辭職,則王某要一次性支付違約金500元。木商”合同簽訂後(hòu),公司對(d吧窗uì)王某在内的同批新聘員工進(jìn)行為期一個月的培訓。在培訓唱關期間,王某發(fā)現該公司的實際情況與區服相關資料介紹的出入較大,便心生去意,于是在2002年9月21日身答向(xiàng)公司提出辭職。該公司立即同意了王某的辭職要求,但要求王某承擔錯人培訓費2000元,招聘費200元,招做低聘攤位費600元,違約金500元。

    案例分析:

    《勞動法》第生說32條規定,勞動者在試用期内可時又以随時(shí)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。如果勞動者因此提出辭職的,無需木明承擔違約責任。那麼(me),在試用期内提出辭職是房公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?勞辦發(fā)<1995>264号《勞動新器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内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複函》第3款規定:用人單位出資內務(指有支付貨币憑證的情況)對(duì)職工進(j女鐘ìn)行各類技術培訓,職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謝暗的。如果在試用期内,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科木費。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,人間職工在合同期限内(包括試用期)解除與用人音冷單位的勞動合同,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《違反〈勞動法〉有關勞動林林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》(勞部發(fā)<199答日5>223号)第四條第(一)離討項的規定向(xiàng)職工索賠。故暗月本案中的王某隻需賠償用人單位200元的愛西招聘費。